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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政工程计价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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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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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体会手机版登录入口,华体会(中国)官方网站于9月上旬举办了2014年市政工程计价业务研讨会,现本处对研讨会上讨论的市政工程计价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整理,在省造价管理总站未作补充规定之前,暂作如下解答:

        一、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1、A.3回填方及土石方运输,余方弃置(040103002)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挖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利用回填方体积(正数)计算。挖方为天然密实方,回填方为夯实方,挖方和回填方计量口径不统一,如何计算余方弃置工程量?

        答:余方弃置工程量应按天然密实体积计算,查《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P8“表A.1-2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夯实后体积:天然密实体积=1:1.15,即回填土所需天然密实土方为回填方(夯实)体积×1.15,所以,余方弃置工程量=挖方工程量-回填方(夯实)体积×1.15。本解答也适用于建筑工程。

        2、B.1路基处理,深层水泥搅拌桩(040201013)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若为双头或三轴水泥搅拌桩,其清单工程量应该如何计算?

        答: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一),深层水泥搅拌桩清单项目工程量,不分单头、双头和三轴,均按设计图示尺寸按单个圆形截面(单孔)的桩长计算。本解答也适用于建筑工程。

        3、B.4人行道及其他,人行道块料铺设(040204002)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各类井所占面积,但应扣除侧石、树池所占面积。是否可以修改为和省市政定额第二册第四章工程量计算规则相一致,增加扣除单个面积大于0.3平米以上矩形盖板等的面积?

        答:为维护清单计量规范严肃性,一般情况下,如人行道块料铺设等,清单计量时,应执行《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中计量规则等规定;依据定额组价时,仍执行《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中计量规则等规定。

        4、B.5交通管理设施,标线(040205006)、横道线(040205008)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该面积是指整个标线、横道线所画范围面积,还是实际涂抹的面积?若为文字标线,其具体很难计算,是否可以按文字的外接矩形面积计算?分合流岛标线其中间空洞部分是否计量?

        答:交通设施工程编制清单时,其工程量可参照我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第一章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并在清单编制说明中予以明确。其中:横道线、单实线、双实线、虚线及分合流岛标线等路面标线,以平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标线漆画的净面积计算;箭头、字符标记等,以个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5、E.1管道铺设,顶管(040501012)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扣除附属构筑物(检查井)所占的长度。这里,应扣除构筑物(检查井)的内径还是外径?

        答:计算顶管清单项目工程量时,应扣除附属构筑物(检查井)所占的长度,其扣除的长度按附属构筑物(检查井)的内空尺寸(内径)确定。

        6、E.4 管道附属构筑物,砌体出水口(040504006)清单指引中套用的市政定额第六册排水工程相应定额,但是出水口的施工工艺较接近挡墙,以前常规都套用挡墙相关定额,是否可以调整?

        答:清单指引中所列定额子目,未作强制要求,若确因工艺、方法、内容等与实际不符,可以调整组合对象,但应在清单编制说明或项目特征中予以明确。

        7、H.3路灯-电缆工程,电缆排管(040803003)清单指引,计价时是套用安装定额还是市政定额?管道砼包封(040803004)清单指引中套用安装定额4-558~4-560,如遇无筋砼包封应该如何换算?

        答:H.3路灯-电缆工程中的“电缆排管”清单项目,依据定额计价时,应视路灯性质套用相应专业定额:市政道路的路灯,其电缆排管套用市政定额相应子目;厂区、住宅小区内路灯,其电缆排管套用安装定额相应子目。管道砼包封清单项目,依据定额计价时,套用安装定额相应子目;无筋砼包封属不规范施工,应予杜绝。附录H 路灯工程的清单指引中,表H.1~表H.6,项目编码有误,应予以纠正。

        8、J.1钢筋工程,表J.1钢筋工程(040901)注1:现浇构件中伸出构件的锚固钢筋、预制构件的吊钩和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等,应并入钢筋工程量内。除设计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由投标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关于钢筋搭接的计量,新版清单计量规范中,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可以统一口径?

        答:关于钢筋搭接的计量问题,已请示省造价管理总站,无论建筑工程还是市政工程,均按《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执行。其中,市政工程的现浇构件中因定尺长度引起的钢筋搭接,均不计算在钢筋的清单工程量内,相应费用在综合单价内考虑。应在清单编制说明中予以明确。

        9、省补钢筋连接项目(Z010515011),桥梁工程中如遇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是否可以按省补清单项目单列?

        答:市政桥梁、隧道等工程中如遇钢筋焊接(电渣压力焊、气压焊)或机械连接时,可参照建筑工程中省补钢筋连接项目(Z010515011)的相应规定,以补充项目形式增设清单项目。

        10、L.4便道及便桥,施工便道(041104001)计量单位为“m2”,实际采用“塘渣便道”更适合按立方计量,清单项目单位是否可以调整为“m3”?

        答:施工便道作为措施项目,以“m2”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投影面积)计算,其规定的计量单位及计算规则适用不同材料的便道,如采用塘渣铺设便道,仍应以“m2”计量,并在项目特征中增加对厚度的描述。依据定额计价时,塘渣底层定额工程量则以“m3”计量。

        11、L.7 施工排水降水,排水、降水(041107002)计量单位为“昼夜”,无法准确计量,“排水、降水”清单项目的计量单位可否改为“m3”或“项”?

        答:编制清单时,排水、降水项目的“昼夜”数可为暂估量,待结算时以实际签证数量确定。

        若土方开挖时采用简易集水坑(沟)排水的,在清单编制时,可(根据市政预算定额规定)编制“湿土排水”清单补充项目,以“m3”计量。

        二、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1、第一册机械挖淤泥套用履带式挖掘机挖淤泥、流沙定额,湿土排水是否可以另列项目计算?

        答:如需采用简易集水坑(沟)排水的,湿土排水可另列项目计算。

        2、市政定额第二册第二章道路基层,P28碎石底层定额中只有5、10、15、20cm厚,如8cm厚碎石底层如何调整?类 似项目还有砂砾石、卵石、块石、矿渣、塘渣、砂、石屑底层等。

        答:凡未设“每减1cm”或“每增减1cm”子目的道路基层,若设计厚度与定额厚度不同时,以厚度相近原则套用定额,并按相近步距采用内插法计算定额人工、材料、机械用量(费用)。

        如碎石底层定额中只有5、10、15、20cm厚,8cm厚碎石底层应套用2-70子目,按2-70和2-69两相邻子目并采用内插法计算人工、材料、机械用量(费用):

        2-70换  8cm厚碎石底层  计量单位:100m2

        二类人工:4.160-(4.160-2.320)÷(10-5)×2 = 4.160-0.736 = 3.424(工日)

        用同法可算出:碎石综合= 14.427(t),其他材料费= 2.374(元),机械费=33.85(元)。

        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

        1、根据浙建站计[2013]64号文件规定,企业管理费按相应专业费率乘系数1.3。目前有几种算法,引发争议,以市政道路工程三类为例,其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中值)应该如何计算?

        答:根据《费用定额》费用计算规则第十五条,首先应调整费率的区间值,调整后的费率区间值,其上限和下限的小数位数与《费用定额》原取值的小数位数一致,即(四舍五入)取整数;再按调整后的费率区间计算中值,其取值的小数位数从其计算结果。

        以计算市政道路工程三类企业管理费率(中值)为例:

        原取值的费率区间:12~16(%)

        下限与上限分别乘系数1.3并取整数:

        ROUND(12×1.3,0)=16,ROUND(16×1.3,0)=21, 调整后的费率区间:16~21(%)

        再按调整后的费率区间计算中值:(16+21)÷2=18.5(%)

        本解答也适用于建筑、安装、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人防、房屋修缮等工程。

        2、市政工程中的路灯及交通设施工程,其施工组织措施费按安装工程费率及相应规定计算,如何理解?如果和道路工程一起发包时,路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是否乘系数0.7?

        答:市政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表附注2:路灯及交通设施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按安装工程费率及相应规定计算。结合我市颁发的《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甬建价[2014]18号)理解如下:

        交通设施分为“交通安全设施”和“智能交通设施”两类。其中:

       (1)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组织措施费取费费率按市政道路工程相应标准执行;

       (2)智能交通设施及路灯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费取费费率按安装工程相应标准执行,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不考虑市区临街工程因素,若与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同步实施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0.7;

       (3)边施工边维持通车的交通安全设施、智能交通设施及路灯工程,均可计算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3、根据《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甬建价[2014]18号),自2014年4月1日起,我市交通设施工程套用《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并按2010版进行价格调整。对于像挖土、基础、钢筋工程等项目是参照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还是参照2010版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答:鉴于交通设施工程内土方、基础、钢筋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体量或数量一般较小,因此,其对应的消耗量水平相对较低,凡《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中已列有定额项目的,均应参照执行。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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